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1.诊所人员要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传染病防治知识,增强传染病疫情报告意识,熟练掌握传染病诊断、报告、消毒隔离及疫情处理的程序。
    2.诊所医护人员均为疫情责任报告人,发现法定传染病疫情或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以最快的方式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
    3.对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艾滋病和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于2小时内进行报告;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应于24小时内报告,并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4.诊所工作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漏报、缓报。
    5.诊所工作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6.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

创建时间:2020-05-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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